各区(县、市)、市直开发园区安委会,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:
现将《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园区(厂中厂)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》(浙安委办〔2023〕33 号)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全领域“园中园”“厂中厂”安全生产攻坚整治认真贯彻落实。
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2023年5月31日
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园区(厂中厂)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.pdf